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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依法文明养犬须知
2010-8-19 12:17:00 | 点击: 567 次
 一、居民养犬遵守哪些法规和规定:

  居民个人养犬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办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二、城区居民个人准养犬的品种、标准、数量:

  城区居民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为:身高不超过35cm。品种一般有:京巴、巴哥、鹿犬、腊肠、西施、贵夫、博美、巴吉度、吉娃娃、北京犬、蝴蝶犬、约克厦等。在观赏犬限养区内,每户只可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三、个人养犬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城乡常住户口及独户居住条件;2、养犬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3、养非观赏犬的必须进行栓养或圈养;4、能够保证遵守《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养犬人应注意的问题:

  养犬人在圈养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不得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2、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3、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检查;6、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7、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时,立即予以清除。

  五、如何预防狂犬病:

  狂犬病、伪狂犬病和犬温热是国家法律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其中狂犬病是人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人和动物对本病都有易感性,死亡率可达100%,对人民群众生命生命健康危害较大。在近年来国家公布的法宝传染病死亡率公告中,狂犬病致死率始终排在第一位。为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养犬人每年定期为犬进行免疫注射,市民如被犬抓伤、咬伤,要及时到卫生防疫部门或医院注射疫苗。

  六、对违规养犬行为怎样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使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七、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按照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解决大型犬管理问题。居民个人在城区范围内不准豢养大型犬,5月4日前将违规豢养的大型犬全部从城区范围内清除出去,对大型犬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处理的,坚决予以收缴捕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豢养的护卫犬、科研用犬等特种犬必须经过市局治安部门依据规定严格审批后方可豢养;严格小型观赏犬管理,居民每户只准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并到属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对不按规定时间或违规遛犬以及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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